歷時兩年零八個月的中國首例野生動物保護預防性環境公益訴訟——“云南綠孔雀”公益訴訟案,近日獲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平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現有環境影響評價下的戛灑江一級水電站建設項目。
法院認為,原告自然之友提出的立即停止水電站建設,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對該水電站淹沒區域植被進行砍伐的訴請具有迫切性和現實必要性,應予支持。
這種停止建設針對的是現有環評下的建設方案,對于今后是否繼續建設的問題,法院判決稱,應在被告新平公司按要求完成環境影響后評價之后,由相關行政部門視情況作出決定。
原告自然之友認為,這一判決意味著,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目前只是暫時停工,并未被永久停工。此工程項目未來是否會繼續建設,取決于生態環境部根據新平公司完成的環境影響后評價之后做出的決定。
3月25日,自然之友與長期關注云南綠孔雀棲息地保護的山水自然保護中心、野性中國、阿拉善SEE基金會四家機構聯合致函生態環境部,懇請生態環境部依法撤銷《關于云南省紅河(元江)干流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和《關于責成開展云南省紅河(元江)干流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函》。
當日,信函以書面形式已向生態環境部相關部門寄出,并抄寄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判決認定戛灑江一級水電站淹沒區對綠孔雀生存產生重大風險
“云南綠孔雀”案判決書((2017)云01民初2299號)顯示,該案屬于“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提起訴訟”,即預防性環境公益訴訟。
預防性環境公益訴訟是預防原則在環境司法中的體現,其適用對象是可能對環境造成的重大風險,具體表現為危害尚未發生,但如不阻止事件發生,很有可能在城嚴重或不可逆的環境損害事實。
根據自然之友提交的證據、云南省林業和草原局的回函以及法院從該局調取的《元江中上游綠孔雀種群調查報告》,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的淹沒區是綠孔雀頻繁活動的區域,構成其生物學上的棲息地,一旦該棲息地被淹沒,對綠孔雀生存所產生的損害是不可逆轉的。因此法院認為,原告自然之友主張戛灑江一級水電站建設項目將對該區域綠孔雀產生重大風險的主張成立。
在此情況下,被告新平公司并沒有就上述風險不存在或不會發生進行有效反駁。
法院認為,一方面,被告新平公司僅憑《環境影響報告書》來抗辯電站建設對綠孔雀的生存環境沒有重大風險顯然缺乏足夠的證明力。
判決書顯示,《環境影響報告書》只是一種預測性判斷,且被告在報告書內就已載明“由于時間局限和野生動物特點,無論鳥類還是其他隱蔽性更強的類群動物均不可能在短期內通過實地觀察得出滿意結論”,因此《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綠孔雀的有關評價并非絕對定論。況且生態環境部也已責成被告新平公司就項目建設開展后評價,并采取改進措施后報生態環境部備案,進一步說明,戛灑江一級水電站建設項目對綠孔雀所做出的環評尚需通過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方式得到驗證、調整和改進。
另一方面,基于現有的建設方案,對水電站淹沒區內出現的綠孔雀完全沒有采取任何針對性保護措施,也顯現了消除戛灑江一級水電站對綠孔雀棲息地重大風險的迫切性。
此外,對于戛灑江一級水電站淹沒區內存在的眾多數量的極危物種陳氏蘇鐵,由于此前未進行過環評,在此情況下不做任何補救,仍按原定建設方案進行清庫砍伐顯然不妥。
基于上述事實,法院認為被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戛灑江一級水電站未按要求開展建設項目環評后評價
紅河(元江)干流戛灑江一級水電站壩址位于云南玉溪新平縣境內,電站采用堤壩式開發,水庫正常蓄水位675米,淹沒區涉及紅河上游的戛灑江、石羊江及支流綠汁江、小江河。水庫淹沒影響和建設征地涉及玉溪市新平縣和楚雄州雙柏縣8個鄉(鎮)。
2011年6月11日,國家發改委辦公廳批復同意戛灑江一級水電站開展前期工作。2012年2月3日,云南省環保廳(現云南省生態環境廳)批復同意了該電站三通一平工的程環評報告書。2014年8月19日,環境保護部(現生態環境部)批復了水電站建設項目環評報告書,原則同意新平公司環評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和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
2011年6月11日,國家發改委辦公廳批復同意戛灑江一級水電站開展前期工作。2012年2月3日,云南省環保廳(現云南省生態環境廳)批復同意了該電站三通一平工的程環評報告書。2014年8月19日,環境保護部(現生態環境部)批復了水電站建設項目環評報告書,原則同意新平公司環評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和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
2017年3月,環保組織“野性中國”在云南恐龍河自然保護區附近進行野外調查時發現綠孔雀,其棲息地恰好位于正在建設的紅河(元江)干流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的淹沒區,并且該棲息地是綠孔雀最后一片完整的棲息地。為此,自然之友、山水自然保護中心和“野性中國”向原環保部發出緊急建議函,建議暫停紅河流域水電項目,挽救瀕危物種綠孔雀最后完整棲息地。
2017年7月21日,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致函新平公司,責成該公司就該項目建設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生態環境部備案。
新平公司表示:“綠孔雀棲息地及保護措施等相關研究工作是一項長期、復雜的系統性工作,一兩年內都無法研究出成果,存在較大科研難度。同時考慮到水電站是否能繼續建設仍屬未知,因此實際并未按照原環境保護部的函件要求開展相關影響后評價。”
法院判決水電站停止建設針對的是現有環評下的建設方案
法院認為,自然之友提出的立即停止水電站建設,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對該水電站淹沒區域植被進行砍伐的訴請具有迫切性和現實必要性,應予支持。
但這種停止建設針對的是基于現有環評下的建設方案,對于今后是否繼續建設的問題,法院認為應在被告新平公司按要求完成環境影響后評價之后,由相關行政部門視情況作出決定。
“在預防性環境公益訴訟中,通過司法判決能夠對事實部分作出清晰且直接的認定這是非常重要的。”3月25日,原告自然之友總干事張伯駒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在“云南綠孔雀”案中,審判機構對該案的許多事實以司法審判的形式做了確認,比如審判確認了水電站淹沒區是綠孔雀棲息地,該棲息地一旦淹沒將對綠孔雀造成影響且影響是不可逆轉的;對于淹沒區內有相當多的極危物種陳氏蘇鐵也作了明確;法院也認定了淹沒區大部分已劃入生態紅線范圍。
張伯駒認為,緩解生物多樣性不斷喪失,特別是野生動物野外滅絕的最好方法就是保護其野外棲息地。基于這些通過司法審判已被認定了的事實,他表示希望第一時間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傳達這些信息并且期待他們能夠在行政層面有所作為,及時有效地保護珍稀瀕危物種綠孔雀在中國分布的種群數量最大、面積最為完整的棲息地。
四機構致函環境部請求撤銷水電站環評批復并永久停工
當日,自然之友、山水自然保護中心、野性中國和阿拉善SEE基金會四家環保組織正式向生態環境部提交書面建議書,懇請生態環境部依法撤銷《關于云南省紅河(元江)干流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和《關于責成開展云南省紅河(元江)干流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函》,讓戛灑江一級水電站永久停工,切實保護綠孔雀在中國最后一片面積最大、最完整的棲息地。
四家機構在致函環境部的建議書中寫道,根據該案一審判決書中法院認定的事實部分可見,戛灑江一級水電站建設項目現有《環境影響報告書》因缺乏實地調研,關于綠孔雀的調查和描述不符合客觀事實,結論缺乏科學依據,屬于重大失實;且未對陳氏蘇鐵影響進行評價,屬于重大缺陷,無法反映項目建設的真實環境影響,更無法提出科學地減緩和消除環境影響的措施。
因此,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四家機構請求生態環境部依法撤銷《關于云南省紅河(元江)干流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同時依法追究環評單位的法律責任。
同時,四家機構認為,決定水電站未來命運的“后評價”,僅能在這份存在重大失實且有重大缺陷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基礎上“打補丁”“補漏洞”。因此,即使建設單位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也難以消除對綠孔雀及其棲息地的重大風險,請求環境部依法撤銷《關于責成開展云南省紅河(元江)干流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函》。
當日,信函以書面形式已向生態環境部相關部門寄出,并抄寄國家林業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