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生態環境部召開11月例行新聞發布會。應對氣候變化司副司長陸新明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對風電、光伏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參與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產生的減排量,國家已經出臺相關的制度文件予以規范。地方政府無權對項目業主參與減排量交易的正當權益進行限制或收歸己有。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是全國性交易,地方不應該出臺與國家有關政策相悖的“地方保護”政策。
會上,有記者提問稱,近日,有個別地方對本地風電光伏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提出了碳指標管控要求。比如要求目前已建成和在建的風光電項目所含的碳指標權限歸其所有,且使用、交易須經市政府同意,收益歸項目所在地,在社會上引起較大爭議。生態環境部對此有何評論?
對此,陸新明表示,對風電、光伏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參與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產生的減排量,國家已經出臺相關的制度文件予以規范。2012年我國發布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支持對可再生能源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經核證后的減排量可進入市場交易,在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生態保護補償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還發揮了重要的抵銷機制作用。
陸新明指出,近期個別地方出臺文件對風電、光伏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相關碳指標進行限制,項目收益歸項目所在地所有。對此,他強調:
第一,項目業主參與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的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地方政府無權對項目業主參與減排量交易的正當權益進行限制或收歸己有。